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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12-22 22:58:02 信息编号:244890338
保定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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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试行)
保政函〔2018〕80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河北省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城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市城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牢牢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围绕建设生态宜居、文明和谐的目标,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克难攻坚,到2020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城改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市级统筹,区级(管委会)实施。城改工作由主导实施。市负责制(修)订政策、计划审批、规划控制、土地供应、监督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城改工作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征迁安置、筹措资金、整理土地、群众工作等具体事项。
(二)科学规划,连片改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路网,按照相邻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科学确定规划改造范围,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原则上实行2村以上集中联合改造。
(三)社会参与,利益共享。鼓励市、区(管委会)国有企业、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改,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四)整体征(转),自求平衡。按照“整体征(转)”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对村庄集体土地进行整体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管护或临时利用。土地出让收入拨付到区的部分,由区统筹使用,以盈补亏,以丰补欠,自求平衡,不留死角,整体推进。
(五)安置,有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村民意愿,选择区位优势好、配套设施全的地块,编制安置区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不得进行建设。
(六)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在城改的同时,要实现农民改为居民、村委会改为社区、集体经济改为股份制经济,统筹做好村民的补偿安置、就业、社会保障、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形成人居环境更好、生活质量更高、获得感更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局面。
三、实施步骤
(一)实行项目入库。区(管委会)于当年度11月底前,对拟改造的项目,完成村址土地勘测定界等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连片改造原则拟定改造范围并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市国土部门核定村址内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经市棚改办报请市审批同意,纳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
(二)列入改造计划。入库后,区(管委会)完成可行性研究、编制城改方案、制定土地整体征转方案、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后,经市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请市同意后,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对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改造成本过高、资金无法自平衡的,不得纳入棚改年度计划。
市项目可直接列入改造计划。
(三)规范补偿标准。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区(管委会)根据周边环境、规划情况、村情等实际情况,分区域制定实物安置、货币安置、村集体资产(闲散地、村企业、学校、村委会等)处置、临时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奖励等补偿标准,报市审批后执行。
(四)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性投融资平台在城改中的作用,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鼓励性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实现多元发展。
(五)组织征收拆除。区(管委会)严格依据市批准的改造方案,组织乡(办)村、法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征收服务单位等,实施项目征收拆除。
(六)纳入土地储备。城改拆除范围为现状村落,拆除和用地范围内发生的征地拆除、安置补偿、各类税费(耕地占补平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用、被征地农民风险基金和社保基金等)、基础设施(除道路、绿化以外)建设等费用,均由区(管委会)负担。完成征迁腾空后,区(管委会)审核改造成本,整理出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七)跟踪全程监管。区(管委会)要建立全链条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城改项目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销售行为,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四、改造模式
(一)直接投资:市通过融资平台,筹措项目资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适用于市项目涉及的村庄。
(二)购买服务:区(管委会)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进行投资,合作实施改造。严禁转包行为。
1.建立企业名录。市建立棚户区改造企业名录,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有意向参与主城区城改项目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向市棚改办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市棚改企业名录:
(1)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以上资质的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国有企业与本地房地产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市、区(管委会)属国有融资平台;市、区(管委会)属国有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方组成的联合体;
(2)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没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资金实力雄厚,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
2.签订合作协议。选定的承接主体,要与区(管委会)建立共管账户,按照征迁预算总额的30%,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后,与区(管委会)签订购买城改服务合同,区(管委会)将合同原件及资金到位证明报市棚改办备案,市棚改办下达同意项目实施改造的批复。项目资本金待完成全部征迁报请市同意后解除共管。
五、政策支持
(一)落实相关政策。市(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税务、行政审批、环保、审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保〔2018〕6号)文件要求,结合职责,分别成立服务专班,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加快办理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协调解决项目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进城改工作创造环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将棚户区安置住房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办理时间再压缩一半以上。
(二)供应土地。城改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确定的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单供应。商品房用地起拍价不得低于综合改造成本(征迁成本、安置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和各项资金计提之和,并采取“双竞双限”的方式供应,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城改用地的竞争。单宗出让土地面积不超过210亩。
(三)分配土地收入。以国土部门核定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址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家、省规定的各项计提资金后,全部拨付到区,以区为单位统筹用于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高新区管委会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受规划条件影响,征迁腾空的土地不能形成收入的,可在改造村庄范围内等量置换用地。
(四)支付成本利润。单出资实施城改项目的承接主体,参与土地竞买的,如竞得土地,区(管委会)支付改造成本,不再支付;如未竞得土地,给予承接主体一定的,回报额度参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执行,该宗土地规模由区(管委会)在综合考虑项目征迁难易程度的基础上确定。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城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市、区两级都要成立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领导小组,设置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全程调度,纳入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二)严格管控措施。对未经市审批的城中村,严禁启动改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擅自启动改造、签订改造协议(意向),宅基地管控缺位,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严肃追究村书记和村主任责任。情形严重的,追究区、乡(办)主管领导责任。对已经市批准的城改项目,严禁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区乡两级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出现失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监管与项目方的责任。
(三)强化司法服务。在征迁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依法助推项目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对个别以不合理缘由拒绝签约搬迁,而影响其他群众按期回迁的住户,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对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重大案件,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辖区密切配合。
(四)建立自律机制。为规范征收、安置、投资等行为,强化行业监管,树立企业自律意识,鼓励成立棚户区改造协会,组建房屋(土地)征收服务单位(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市住建局为行业主管部门)。
本意见适用于《保定市人民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范围以外的城改项目。
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保定市人民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15〕15号)停止执行。以前城改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保定市人民
2018年9月11日
附件
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一、列入改造计划
(一)区(管委会)出台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和系列配套政策;
(二)拟改造的村庄,经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民提出改造申请,经乡(镇、办)、区(管委会)棚改办、区(管委会)逐级审核后,列入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区(管委会)于当年度11月底前,组织属地国土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现状村址进行勘测界定,绘制现状勘测定界图,核定村址面积,核实改造村址的权属及范围等。
现状城中村村址,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范围内的住宅,以及与住宅紧密相连的商业、企业等区域。
(四)区(管委会)按照连片改造原则拟定改造范围并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市国土部门将村址内集体建设用地(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面积和范围,标注在现状勘测定界图上,并向市棚改办提供纸质图纸和电子版,经市棚改办报请市审批同意,纳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库。
(五)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报请市同意后,列入改造计划。
1.改造方案(征迁方案、安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民主程序资料),明确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及途径,改造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回迁安置用地及位置,方案应当经全体村民大会90%以上村民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棚改办、辖区逐级审核把关后报市批准;
2.土地收储协议。制定村庄土地整体征转方案,区(管委会)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明确村庄范围内土地整体储备范围和资金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评估报告;
4.其它资料。
二、组织实施改造
(一)区(管委会)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在市棚户区改造企业库中引入项目承接主体;
(二)有意向参与项目改造的企业应当在公告期内向辖区报名,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一般情况;财务状况汇总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业绩情况表;开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览表;总投资构成表;拟为本项目设置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表;投标人需要补充的其它资料;开发建设方案(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融资方案;安置房建设方案;财务方案)
辖区对报名企业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后,签订购买城改服务合同;
(三)区将服务合同和资金到位证明,提供给市棚改办,市棚改办报请市同意后,出具执行市棚改政策的批复;
(四)完成征迁后,区(管委会)提供征迁总成本,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区棚改办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征收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五)市棚改办组织市国土部门、城乡规划和区棚改办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分成土地位置。
(六)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批准后,组织项目用地出让。
保定市人民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印发
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保定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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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搜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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